淘汰煤电落后产能、建立煤电建设风险预警机制
淘汰煤电落后产能、建立煤电建设风险预警机制2016-04-22 10:02 · 来源:中国能源报 · 作者:贾科华 · 责编:吕学谦煤电;风险预警;规划 今天(4月21日)下午,国家能源局组织召开电视电话会,介绍了国家发改委、国家能源局近日下发的《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》、《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》、《关于建立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机制暨发布2019年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的通知》三份文件。 国家能源局局长努尔·白克力在会上指出,近年来我国煤电装机规模快速增加,煤电产能过剩潜在风险逐步显现。预计今年新增装机规模将超五千万千瓦。如果按这样的发展态势,未来几年,我国煤电行业将会变成现在的钢铁和煤炭行业。 据记者现场了解,三份文件的发布,标志着能源局打出严控煤电行业产能组合拳,以保障我国煤电有序发展。以下为三份文件要点摘编 《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》中对煤电行业的落后产能设定了淘汰标准: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,且不具备供热改造条件的机组:1、单机5万千瓦及以下的纯凝煤电机组;2、大电网覆盖范围内,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下的纯凝煤电机组;3、大电网覆盖范围内,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下设计寿命期满的纯凝煤电机组; 改造后供电煤耗仍达不到《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》(GB21258-2013)规定的机组(不含超(超)临界机组);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且不实施环保改造的煤电机组,特别是单机30万千瓦以下,运行满20年的纯凝机组和运行满25年的抽凝热电机组。 文件要求,各省(区、市)要在确保供电、供热及人员妥善安置的前提下,商发电企业、电网企业及地方政府,尽快制定本地区“十三五”煤电淘汰落后产能计划,落实到具体企业和机组,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。对应关停而拒不关停的煤电机组,各省(区、市)可责令其立即关停,并暂停该企业新建煤电项目的资格,直至完成关停任务;对弄虚作假逃避关停或关停后易地建设的机组,一经查实,应责令其立即关停并予以拆除,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到期应关停的机组,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及时撤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,电网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将其解网,不得再收购其发电,电力调度机构不得调度其发电;机组关停后应就地报废,不得转供电或解列运行,不得易地建设。